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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表演七宗罪》

 

猶記得我們那一代在校學表演時,有一個家傳戶曉的「表演七宗罪」。說到罪,就是必定不能犯下的毛病,假如犯了就是一種恥辱。當然,我們最初是把這些常犯的表演毛病拿來彼此揶揄,但事實上它也是警惕和提醒。它們也說明了廿五年前,演藝學院的老師在表演方面重視的觀點,甚至是行業普遍會犯的毛病。我在臉書徵求這七宗罪的原版,目前從我那幾屆同學的回覆後整理如下:

 

第一,「唔交流,自去戲」。表演時應注意給予與接收,分享能量,一同完成任務。而不是只把注意力放在自己身上;

第二,「圖解演技 」(indicate)。不是真的在經驗行動,反而祗是在解釋自己的行動;

第三,「迷失目標」(lost objective)。沒有捉緊角色在一場戲裡最想要得到甚麼。迷失在枝節和瑣碎的對白中;

第四,「放人蟹」。在舞台上捉弄別人,務求令別人失去專注而笑場,尋自樂;

第五,「預設」 (anticipate)。演員知道劇情推演,但角色不知道,不能預設了其反應。必須像第一次發現才是;

第六,「撚聲」(voice acting),祇用聲線表演,但身體和心志經驗沒有跟上;

第七,「沒有活在當下」 (not live in the moment)。表演時沒有在當下重新經驗一切。祇在重覆自己的設計、注意其結果,而不去感受經歷的過程。

 

還有一些值得考慮上榜的包括:「搶焦點」、「殺對手的戲」 (kill partner’s moment),「台上見」等等。

廿五年過去了,現在如果要談「表演的七宗罪」,你的觀察又是甚麼?我已經很少聽到圖解演技和焗人蟹成為罪了。我想,劇場表述故事的方式已經更多元開放,我自己在一些當代作品中甚至故意去玩圖解演技。而如果焗人蟹是兩相情願,甚至成為讓演員保持鮮活的內在遊戲,也許就算不上是罪。話說回來,表演其實就像中醫看身心,是關於平衡。就如「疫癘之氣」,跟風、寒、濕、熱、毒等病因相關。每項罪其實都相扣的。有時解決一個,就已經通達其他。

 

隨之,年輕一輩演員又提供了這樣的新罪:「放負」,意思指在團隊裡釋放負面能量而不建設。「人緣差」、「誤會自己靚仔」、「演情緒,演態度」、「自溺」、「扮做」。廿五年後的新形容詞給我們帶來行業裡一個怎樣的想像?

 

梁菲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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